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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师范大学优秀学生个人和集体评选办法(试行)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个人奖励项目如下: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团员

    (四)优秀寝室长

    (五)优秀毕业生

    (六)优秀毕业生党员

    (七)十佳大学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集体奖励项目如下:

    (一)优秀学生团支部

    (二)十佳班级

    第四条 学校对于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各种奖励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励证书、奖状或奖章

    (四)除以上奖励之外,对于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对学校有特殊贡献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经学校认为应当奖励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优秀学生个人和集体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校内评优工作。

    各学院成立优秀学生个人和集体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和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评优工作的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比例

    第六条 参评范围: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 优秀学生个人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达到国家的基本要求;

    (四)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所有个人评优项目的评定:

     1. 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2. 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者;

     3. 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补考视为有不及格科目)。

    第八条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优秀学生

    1. 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含);

    2.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含)。

    (二)优秀学生干部

    1. 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突出的工作实绩,品学兼优;

    2. 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含);

    3.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含)。

    (三)优秀团员

    1. 积极参加或组织团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2. 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含);

    3.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含)。

    (四)优秀寝室长

    1. 所在寝室在公寓卫生、安全、纪律、党团建设及公寓文化建设上有突出表现;

    2. 有较强的责任心,团结同学,任劳任怨,在寝室同学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 所在寝室学年卫生检查平均分90分以上(含);

    4.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含)。

    (五)优秀毕业生

    1. 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

    2.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含);

    3. 本科生三年、专科生二年连续荣获奖学金或本科生三年、专科生二年连续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4. 毕业设计(实习)成绩优秀。

    (六)优秀毕业生党员

    1.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充分发挥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 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行为、不正之风作斗争,无违纪违规现象;

    4. 顾全大局,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全心全意为集体、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 关心党支部建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各种培训活动;具有吃苦耐劳品格和进取精神,出色完成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6.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7.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含)。

    (七)十佳大学生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强烈的爱国情怀、昂扬的精神风貌,学习成绩优秀,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学习典范、科研精英:学习成绩突出,连续两次(含)以上获得校长奖学金;努力钻研,在本学科重点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积极参加科研实践活动,在国家级科技创新类大赛中获得奖励;创作有代表性的创意设计作品,获得一定成绩并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原则上要求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

    2.思想进步、工作突出:思想积极向上,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有身正为范、助人为乐的典型事迹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学校、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公认的学生领袖、学生带头人。原则上要求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

    3.自立自强、感恩奉献:艰苦奋斗,逆境成才,面对困难能表现出坚忍不拔的毅力,生活朴素,经济独立,心态乐观,并在学业、社会工作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是全校学生中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心怀感恩,乐于奉献,能够主动帮助其他有困难的同学,是值得全体同学学习的模范榜样。原则上要求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4.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进行保护或设法援救,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处置突发事故的危机关头,舍己救人,事迹突出,有重要贡献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5.优秀志愿者、支教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活动和支教活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受到所在单位领导和当地群众的广泛赞誉。原则上要求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除以上条件,候选人因其他方面事迹突出而获得重大奖励或表彰的,也可参与评选。

    第九条 优秀学生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优秀学生团支部

    1. 团支部能认真组织带领支部团员青年学习理论知识,强化思想建设,能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安排的学习任务;

    2. 有积极进取、团结向上、遵纪守法、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 支部成员无违纪现象,无任何处分记录;

    4. 支部学习气氛浓厚,考风端正,总体成绩良好;

    5. 支部班子健全,职责分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

    (二)十佳班级

    具备优良的班风、学风,团结向上,和谐进取,具有先锋模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优良学风班

    班级学风浓厚、考风严谨,班级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能力较强、学习纪律严格。在学院班级学习成绩总体排名中名列前茅,班级同学原则上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四、六级过级率排在全校前列。

    2. 科技创新班

    班级科技创新氛围浓厚,班级成员积极组织或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和竞赛,班级成员科技创新成绩优异(至少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

    3. 魅力风采班

    班级能积极开展有益身心、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的各级文体表演和竞赛,有突出表现和成绩(至少获得校级及以上文体比赛奖励)。

    4.文明风尚班

    班级在加强思想建设、制度建设、组织建设、以及班级成员在精神文明建设如诚信、组织纪律、自律自强等方面成绩突出,多次获得校级评比活动奖励。

    5. 社会实践班

    班级社会实践氛围浓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人数占班级总人数的80%以上,多篇社会实践报告被评为校级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班级积极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成果突出或有典型事迹,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第十条 优秀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评选比例:

    (一) 优秀学生按各学院人数的10%评定;

    (二) 优秀学生干部按各学院人数的5%评定;

    (三) 优秀团员按各学院人数的5%评定;

    (四) 优秀寝室长按各学院寝室长人数的10%评定;

    (五) 优秀毕业生按各学院毕业学生人数的5%评定;

    (六) 优秀毕业生党员按各学院毕业生正式党员总数的10%评定;

    (七) 优秀学生团支部按各学院团支部总数的10%评定(团支部多的学院最多限报3个);

    (八) 十佳大学生全校共十人;

    (九) 十佳班级全校共十个班级。

    第三章 评选的时间和流程

    第十一条 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寝室长、优秀团支部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

    十佳大学生、十佳班级在每年的十一月份。

    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党员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

    第十二条 评选流程:

    (一)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寝室长、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党员、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流程:

    1. 工作部署。学生工作部(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审工作通知;明确评选标准、工作程序和名额分配,发布校内评优工作通知。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院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学院的评优办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开展评审工作。

    初评工作各学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比前,要将评比条件和名额比例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宣讲,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2.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和集体填写相应的评优申请审批表。

    3. 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学生和集体的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和集体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评优初选名单。按照学校的名额分配,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决定学院校内评优获奖名单。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4. 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学院初审结果,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表彰。

    (二)十佳大学生、十佳班级的评选流程:

    1. 工作部署。学生工作部(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选工作通知;明确评选标准、工作程序和名额分配,发布学校“双十佳”的评选工作通知。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细则,及时布置传达,公开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2.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和集体分别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十佳大学生申请审批表》和《长春师范大学十佳班级申请审批表》。

    3. 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学生和集体的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和集体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双十佳”初选名单。按照学校的名额分配,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决定学院的“双十佳”候选名单。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4. 学校评审。组织召开学校“双十佳”评审会,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投票。根据初审情况与投票结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双十佳”获奖名单。

    5. 公示。学校评审结果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