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立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管党治党机制,切实强化体育学院党总支抓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暂行规定》等党内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体育学院党总支定期议党会议和专题议党会议。
第三条定期议党是指学院党总支每年召开的综合性议党会议,分析研判体育学院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推进重点工作、解决难点问题的措施办法;专题议党是指体育学院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专题召开的议党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某个侧面、某个领域、某个阶段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须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履职尽责,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高度自觉、聚精会神地加强党建工作。
2.坚持服务大局,将党建工作与学院中心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考核。
3.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4.坚持工作重心向支部延伸,推动党支部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5.坚持务实求效,谋全局、抓大事、解难题,切实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6.坚持从严问责,层层强化督导,确保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定期议党
第五条 体育学院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议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体育学院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定期议党主要包括下列议事内容: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及学校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有关精神,研究制定体育学院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2.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重点工作任务和推进工作的措施、办法等。
3.研究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4.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研究决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5.研究加强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和群团组织工作。
6.其他应由体育学院党总支研究解决的党建工作重要问题。
第七条 体育学院党总支定期议党会议以体育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形式召开,由体育学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定期议党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准备。(1)确定议题,由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部门提交的议党事项,统筹确定会议议题。(2)研究综合,议题主责人员应根据形势任务,对存在问题、原因进行梳理,在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对策措施;如形成书面材料,应及时分送参会人员,提前研究准备议党意见。
2.召开会议。(1)听取汇报,按照会议议题,由相关负责同志逐一汇报议党事项。(2)审议讨论,参会人员对审议事项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主持人集中各方面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因故未到会人员可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转达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3)作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需表决的事项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意见比较一致时,应作出决定,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要确定具体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3.记录备案。定期议党会议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做好存档备案。
第三章 专题议党
第九条 专题议党会议的时间安排,由体育学院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确定,适时召开。
第十条 专题议党会议主要包括下列议事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部署要求的意见和措施。
2.分析党建工作的形势和动态,研究解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解决党建专项工作问题。
4.研究解决在党建工作推进过程中不同阶段遇到的具体困难和突出问题。
5.其他需要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十一条体育学院党总支专题议党会议一般以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或委员会扩大会议的形式召开,重要议题也可采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专题议党会议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准备。(1)确定议题,体育学院党总支专题议党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或在征集委员意见基础上共同确定。(2)研究综合,议题主责人员应根据形势任务,对存在问题、原因进行梳理,在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对策措施;如形成书面材料,应及时分送参会人员,提前研究准备议党意见。
2.召开会议。参照定期议党相关要求,按照听取汇报、审议讨论、作出决定的程序,组织召开专题议党会议,研究决定具体事项。
3. 记录备案。专题议党会议由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做好存档备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体育学院党总支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建重点工作要亲自部署安排,重要问题要亲自研究推动,重大任务要亲自督查指导。
第十四条 体育学院党总支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议党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工作分工牵头组织实施,认真抓好督查落实。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