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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学院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时间:2022年03月24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全面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第三条 把吸收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先进分子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四条 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在新生进校和新教师来校时,对其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加强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提出申请并附自传一份。党总支对有入党愿望的教工、学生要及时鼓励,并指导他们写好入党申请书及自传。

    第六条 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后,党总支要及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七条 体育学院党总支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锻炼他们为集体、为师生服务的本领,培养他们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精神,教育他们按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事事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要求他们经常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

    第八条 体育学院党总支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学生进校前在原中学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在手续、材料齐全、且本人进校后表现确实突出的情况下,可连续计算培养考察时间。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学院党总支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学院党总支审查后对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采取发公示通知、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含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向署名或书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公示后,学院党总支要将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上报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联合预审。学工处重点审查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包括在学生公寓里的表现情况);教务处重点审查学生学习情况;保卫处重点审查学生遵纪守法情况;财务处重点审查学生缴费情况。审查合格者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1)受学校行政处分;

    2)考察期内有成绩不及格情况(包括专业课和选修课);

    3)考察期内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都列在本班半数以后。


    第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确定发展对象后,要抓紧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政治信仰,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教育和培训,对发展对象要进行短期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学校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以培训班的形式进行集中培训,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时事政治等内容。没有经过学校党校培训或经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如到会正式党员不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数的一半,或者申请人及介绍人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及应该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情况及意见;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5、申请人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报上级党委审批。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受、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新入党的党员,要从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个月开始缴纳党费。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应及时归档。教工党员的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档案(档案由人才市场保管的,交至人才市场存入本人档案);学生党员的材料由学院党总支保管,待学生毕业后,统一转入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单位党支部。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条 学院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半年要检查一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每年年末要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汇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并报送下一年度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对党务工作者进行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与教育,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后,要按规定在7天内将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体育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过去本院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