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回顾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竞赛训练->场馆中心->规章制度->正文

    长春师范大学灯光运动场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4年03月04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一、灯光运动场是学校开展体育教学、体育竞赛、运动训练、课外群体活动的场所。非教学及校外人员使用场地,须经体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场馆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二、灯光运动场在日常管理期间,优先保障教学、训练使用场地。上课和训练时段内,禁止非教学人员进行活动,以免影响正常教学。

    三、进入灯光运动场人员杜绝穿非运动鞋入内锻炼;进场人员需爱护体育场内器材、设备;严禁携带具有可燃性、腐蚀性、污染性物品及明火进入;禁止在场地上乱写乱画、张贴广告;严禁各种车辆驶入;严禁带宠物进入。

    四、灯光运动场内人员需遵守卫生公约,禁止吸烟、严禁吃瓜子、口香糖、  严禁乱扔瓜皮果壳、废纸杂物等一切不文明行为。

    五、严禁在塑胶场地上踢足球,以延长场地的使用年限。

    六、进入灯光运动场活动人员,应做好自我医务监督,科学健康的进行锻炼,如擅自进入场地,造成的各种意外伤害,均由本人负责。

    七、学校各类社团组织大型活动前,需向体育学院场馆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八、进入灯光运动场活动者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违反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退场,情节严重者交学生处、保卫处处理;对造成场地、器材、设备损坏者,一律按造价两倍以上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