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师范大学“东海”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资助方的最新要求,结合我校助学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勤奋,立志成才,品学兼优,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全日制本科(大一至大三)、专科(大一至大二)在读学生。
(五)符合《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六)家庭经济困难,即农村贫困线以下或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到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网页下载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东海”助学金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整的纸质申请表格(一式两份)、贫困证明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学院。
(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组织辅导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形成一致意见后按分配名额数将申请材料报至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各学院申请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
(三)学生处将各分院提供的名单汇总(50人),统一提供给资助方进行审批,资助方最终确定40名学生给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300元/人/月。每学期资助5个月,每年2月、8月不提供资助。
四、评定时间
每学期初评定一次,确定本学期的资助对象。各学院需在每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五、有关要求
(一)各学院负责组织召开班会或年级大会,通报“东海”助学金的申报条件和评定办法,务必做到学生全部知情。
(二)申报人必须全部符合申报条件。各学院应优先考虑孤儿和优抚对象子女。
(三)申报人要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如出现申请表格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全等情况,学生处将不予接收。
(四)评定结果将在学生处网站公示,如学生出现瞒报、欺骗和弄虚作假等骗取助学金的行为,学生处经核实后将立即取消其评定资格,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欢迎广大师生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431-86168320。
附件:长春师范大学“东海”助学金申请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