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6〕58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省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不含部属院校)。
第三条 临时价格补贴主要用于资助省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临时价格补贴资金为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调节副食品价格的应急类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负责对调节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发放条件
第五条 临时价格补贴主要采取定额补助等方式,对因副食品价格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第六条 获得临时价格补贴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8月30日前,省教育厅按照省物价局确定的下一年度资助总额度,将(临时价格补贴资助的)分配名额下达给各高校,并将分配意见送省物价局审核。
第八条 各高校(临时价格补贴资助的)分配名额由省教育厅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省物价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调节资金支出计划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同意后,预算资金在第二年适时下达给省直相关院校,最迟于9月30日前下达完毕。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临时价格补贴发放由各高校组织实施,高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确定发放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临时价格补贴按学年发放,各高校应在收到资金30日内发放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省物价局负责提报调节资金的支出计划,省财政厅负责调节资金支出预算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四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价格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物价、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到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经有关部门协商,对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